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7民初182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1年0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0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北关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三全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花半里3幢楼1**12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J863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申请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开祥路西后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492326635。
法定代表人:时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申请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1号楼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6745088M(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9年08月16日作出(2019)豫1727民初3793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冻结等保全措施。现冻结期限已届满,申请人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网络查控财产价值共计2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网络查控财产价值共计2000000元。
三、冻结***、***在汝南县移民办公室应领工程款1000000元。
四、*****名下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与乐山路交叉口西南角乐山商场对面德信国贸A20-02房屋一处。
五、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汝南县移民办所交质保金、应得工程款1000000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汝南县移民办所交质保金。应得工程款1000000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在汝南县移民办所交质保金、应得工程款1000000元。
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
对存款及其他款项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彭 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