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7民初2963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78年6月2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第三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三全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花半里*幢楼*****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J9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开祥路西后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492326635。
法定代表人:时卫东,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67674508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