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7民初215号之三
原告:***,女,汉族,1961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78年6月23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三全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花半里*幢楼*****层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J9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第三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开祥路西后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492326635
法定代表人:时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第三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号*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676745088M(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29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共同返还投资款50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