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

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7执异21号 异议人(第三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异议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不服限期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执行行为,于2019年2月18日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桥公司称,其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履行(2018)豫1727执1388号履行到期债务没有事实根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对异议人强制执行。 ***称,汝南县移民结余资金项目12标工程,中标人为路桥公司,实际施工人是***。***在路桥公司有45万元余元到期债权,并经人民法院保全。异议人的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应继续强制执行。 ***称,本人是路桥公司12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6年9月22日,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实施汝南县2015年度第四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12标路桥工程;三桥镇辛庄村委、**办事处**村委以及工程砂石等供料人**、***、***等人均证明本人是具体的施工人。本人在路桥公司尚有66万元余元的工程款未结算。债权人***主***公司履行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一)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同日作出(2018)豫1727民初39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 请人***在路桥公司应得工程款45万元。2018年10月9日,本院向路桥公司送达了(2018)豫1727执保1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在路桥公司应得工程款45万元,期限一年。2018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8)豫1727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二)2018年11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1月16日,本院向第三人路桥公司下发了(2018)豫1727执138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限期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的15日内,将***的45万元工程款向申请执行额***履行。 本院认为,路桥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对***、***主张的第三人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路桥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 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靳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