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

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7执异8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申请人***,男,1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第三人***,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异议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不服冻结(停止支付)应付工程款的执行措施,于2018年10月30日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桥公司称,不能仅凭***、金德海的单方字据,确认***在路桥公司有45万元应得工程款。本公司对冻结45万元工程款(到期债权)持有异议。路桥公司无义务向***履行45万元到期债权。请求撤销(2018)豫1727民初3997号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解除冻结45万元的保全措施。
***称,汝南县2015年度第四批结余资金项目12标路桥工程,本人是该项目负责人和投资人,工程款应归其享有,与***无关。
***称,汝南县移民结余资金项目12标工程,中标人为路桥公司,实际施工人是***。保全措施正确。
金德海称,本人是路桥公司12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6年9月22日,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授权其实施汝南县2015年度第四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12标路桥工程;三桥镇辛庄村委、古塔办事处屈庄村委以及工程砂石等供料人**、胥郭友、***等人均证明本人是具体的施工人。本人在路桥公司尚有66万元余元的工程款未结算。***只是其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人。
本院查明:
(一)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同日作出(2018)豫1727民初39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
请人***在路桥公司应得工程款45万元。2018年10月9日,本院向路桥公司送达了(2018)豫1727执保1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在路桥公司应得工程款45万元,期限一年。2018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8)豫1727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二)路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提供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授权委托书、三桥镇辛庄村委、古塔办事处屈庄村委证明书、12标工程砂石供料人**、胥郭友、***等人的收据、工程用料结算单等,证明***是12标段的实际施工人。
本院认为,路桥公司请求撤销保全裁定,即对保全裁定不服;路桥公司不是被保全财产(债权)的权利人,无权对保全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向路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保全裁定的执行实施,要求路桥公司停止向***支付工程款,并非实际处置被保全财产(债权),也没有冻结路桥公司资金,该执行行为并未限制协助执行人路桥公司权利,保全实施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路桥公司请求撤销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路桥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
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翔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靳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