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7执异79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第三人河南豫飞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案外人***不服本院保全冻结工程款的执行措施,于2018年10月16日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汝南县2015年度第四批结余资金项目12标路桥工程,本人是该项目负责人和投资人,工程款应归其享有,与***无关。2018年3月17日,本人只答复从路桥公司支付25万元工程款,用于解决***所欠***丈夫***的债务。法院冻结该工程款的行为侵害其权益。请求撤销(2018)豫1727民初399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
***称,汝南县移民结余资金项目12标工程,中标人为路桥公司,实际施工人是***。2018年3月17日,***同意从***在路桥公司工程款中支付***(***)25万元,但未兑现。***欠其夫妻借款30万元及利息已被法院确认,为保障其利益实现,申请保全***在路桥公司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异议请求。
金德海称,本人是路桥公司12标工程项目的施工人;2016年9月22日,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授权其实施汝南县2015年度第四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12标路桥工程;三桥镇辛庄村委、古塔办事处屈庄村委以及工程砂石等供料人**、胥郭友、***等人均证明本人是具体的施工人。异议人的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路桥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对冻结***在其公司应得工程款45万元持有异议。
本院查明:
(一)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同日作出(2018)豫1727民初3997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路桥公司应得工程款45万元;2018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8)豫1727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二)2018年10月9日,本院向路桥公司送达了(2018)豫1727执保1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在路桥公司应得工程款45万元,期限一年。
(三)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提供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授权委托书、三桥镇辛庄村委、古塔办事处屈庄村委证明书以及12标工程砂石供料人**、胥郭友、***等人的收据、工程用料结算单等,证明***是12标段的施工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并基于实体权利提出的执行异议。异议人***对冻结(停止支付)的待付工程款主张实体权利,即认为冻结的45万元待付工程款归其享有,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翔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