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115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初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姁姁,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祝子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