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某某、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1094号

原告:***,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姁姁,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某某、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某某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