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1094号
原告:***,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姁姁,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某某、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某某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