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21民初1668号
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山东隆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胥凤莲
法官助理张波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