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997号
申请人: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发祥巷小区一区1号楼419号。
法定代表人:董向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长,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萍,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华嬉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求是路96号华嬉庄园会所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执行董事。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申请人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华嬉豪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华嬉豪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万元财产,申请人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华嬉豪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