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区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5执18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济南市济阳区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济阳区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提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115执18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