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与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8民初2776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告马某,男,住山东省。
原告刘某与被告山东振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刘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8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