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豫1623民初5467号
原告商水县宸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西环路东侧、纬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3XF6M86A。
法定代表人:王二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072306。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住商水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商水县宸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10700元,商水县交通局有被告未领取的工程款410670元,被告同意直接拨付原告,由原告领取。于2019年12月25日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所欠原告的另外30元,原告自愿放弃。
其他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魏建军
审 判 员 张玉衡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