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翔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957号
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62239L。
负责人:刘娟。
被执行人郑州翔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第5号楼3层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828622670。
法定代表人:胡麦芹。
被执行人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8号B座1单元15层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072306。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被执行人胡麦芹,女,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胡耀红,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郑州翔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麦芹、胡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561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郑州翔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麦芹、胡耀红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0年01月19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01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0年03月31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及可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04月13日去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6.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制作失信惩戒公告;
7.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其收到传票后于2020年04月29号到庭;
8.本院于2020年04月16日去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9.本院于2020年04月16日向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10085702.8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