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
负责人魏宇林,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弗洛伊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与福禄路交叉口嘉亿东方大厦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79433M。
法定代表人张红涛。
被执行人: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8号B座1单元15层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072306。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
被执行人:河南中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25209R。
法定代表人郑媚绿。
被执行人:张红涛,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媚绿,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关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弗洛伊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涛、郑媚绿、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6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河南弗洛伊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涛、郑媚绿、宋建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弗洛伊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涛、郑媚绿、宋建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6号4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弗洛伊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涛、郑媚绿、宋建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三、2020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2020年2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弗洛伊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涛、郑媚绿、宋建国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五、2020年4月16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弗洛伊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涛、郑媚绿、宋建国名下无登记信息;
六、2020年4月17日,通过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弗洛伊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涛、郑媚绿、宋建国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截止2020年5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6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