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2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北路001号。
负责人:张海琴,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8号楼1单元20层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8号B座1单元15层南1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维锋,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袁晓平,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宋建国,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黄秋玲,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吉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黄秋玲、宋建国、王维锋、袁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豫0182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8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因拒不申报财产(申报不实)罚款决定书等法律文书;3、于2018年4月29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控制被执行人银行账户971267.66元;4、于2018年7月31日、9月18日返还当事人共计1071267.66元;5、2018年7月4日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黄秋玲名下有房产信息,已进行评估拍卖,房屋拍卖剩余款项1083407元于2019年4月3日返还给申请执行人;6、于2019年5月15日返还当事人229000元;7、于2019年3月5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我们再次查询并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我们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且同意我们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1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