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执1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靳庆生,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靳庆生申请执行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靳庆生货款443205.02元。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靳庆生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1.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
2.于2018年12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2月17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4.因未按法律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2月19日,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各项工商注册事项的变更登记;同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执行,未发现其办公场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纪国
审 判 员 田 野
审 判 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晓露
书 记 员 徐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