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执1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8号B座1单元15层南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695号裁决书于2017年12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4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并因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于2018年1月3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天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8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6、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行为拘留15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7、于2018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通报执行情况,并征询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杜文龙
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