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洛龙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405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洛龙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牡丹宫路北中岗村。
被执行人:***,男,1957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常官运,男,1970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汝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九都路58号7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张成。
洛阳市洛龙区洛龙租赁站与***、***、常官运、洛阳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豫03民终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官运、洛阳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9706.28元及利息、执行费8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常官运、洛阳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常官运、洛阳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续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