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5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欧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民小区A区瑞祥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53331010B。
法定代表人周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春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廊坊市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石各庄村北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95452931R。
法定代表人马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廊坊市欧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1025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0000元,缴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4月19日、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5月9日、11月6日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8年9月5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财产。
六、2018年9月6日、2019年3月1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七、2018年6月1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00000元未能执行。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瑞松
审判员 付国山
审判员 薛满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