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1043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省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52号C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8426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省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