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1001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省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84260(1-2)。
法定代表人:陈先良,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和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振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