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615号
申请人普定县恒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禾旭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谦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普定县恒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贵州省禾旭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谦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17093.14元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普定县恒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贵州省禾旭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对于重庆谦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省禾旭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在3217093.14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普定县恒业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洪坚
法官助理朱丹丹
书记员周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