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禾姬安建劳务有限公司、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22民初2071号
申请人贵州禾姬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禾姬安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在银行账户不足额的情形下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单号: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禾姬安建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220元,已由申请人贵州禾姬安建劳务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洪坚
法官助理朱丹丹 书记员周超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