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02财保65号
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087000元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2087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110013901304708329)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庆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87000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燕
法官助理赵朴灵
书记员刘思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