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1573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50709C。法定代表人:余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笛,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82774084Q。
法定代表人:王国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祖阳,贵州序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黔0402民初157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60692.84元的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22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1320.68元。
现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0692.84元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 欣
书 记 员 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