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桑园路北侧城中公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26528J。
法定代表人:管**,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市西秀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82774084Q。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64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群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与群力公司因支付建设工程款产生的纠纷,已通过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单》的形式转化为普通的欠款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2.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规定的规定,本意是只有在纠纷涉及不动产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时,才予适用,而本案并不涉及物权纠纷。故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二审期间,***、交投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承接群力公司承包的赤水至**高速公路**至**××连接线坝羊支线××路基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引发的纠纷。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经查,案涉工程在**市西秀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案涉纠纷已转化为欠款纠纷以及不涉入物权纠纷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江
审判员 陈 优 海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