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14日生,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
被执行人: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8277408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0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安顺交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403执1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