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赫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7民初253号

原告:***,女,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赫章县。

被告: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41395946。

法定代表人:*登峰,公司董事长。

被告:赫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7221103592。

法定代表人:文永松,主任。

原告***与被告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赫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况**以还需收集证据,待收集好再起诉为由,于2020年0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4.00元,减半收取1,1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向龙

书记员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