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4829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41395946。

法定代表人:宋登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奉天,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赫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7221103592。

法定代表人:文永松,主任。

原告***与被告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赫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0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12.00元,减半收取120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松

审 判 员  顾成奇

人民陪审员  苑玉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