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增光与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02民初3735号
原告:吴增光,男,汉族,1992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吴增光诉被告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2018年7月30日,原告吴增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增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吴增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