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晨朋,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3民初80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虽然涉及到建设工程,但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一审裁定案由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上诉人系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商丘市睢阳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商丘市睢阳区交通运输局与上诉人签订的《睢阳区2016年危桥改造、通村公路改建施工工程及睢阳区2016年县乡公路、通村公路、桥梁改造监理工程—标段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书》等证据材料,以完成施工后未足额得到工程款为由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交基础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故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何 彬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