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万祥塑料制品厂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川执字第003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登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市万祥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曾用名***),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020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口市万祥塑料制品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口市万祥塑料制品厂的银行存款、收入20340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二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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