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0144号
原告:河南明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市辖区濮上中路路东031-01-006-0-(1-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7268953XK。
法定代表人:赵广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霞,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刚,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原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15137G。
法定代表人:朱喜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明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商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明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明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