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五家渠益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五家渠益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北海东街147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共青团农场。 原审第三人:新疆集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天章大厦1319室。 上诉人五家渠益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原审第三人新疆集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8)兵06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8)兵06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五家渠益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3.22元,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42.92元分别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