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0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18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河南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0320667B。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科教大道南段路东19号产业园区内东侧办公室第五间。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告开封上水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267547X9。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中州银座商务酒店1123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国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杰、陈婷(实习),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开封上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3月17日分别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依照法律规定需缴纳诉讼费,逾期未足额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立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