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民初178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河南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高楼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2320667B
被告: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超
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被告:开封上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义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大道中州银座商务酒店1123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267547X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上水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上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红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