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117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东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孙玉杰,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申请人: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王昱杰,经理。
申请人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冀0927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