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4259号
原告: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313260Y。
法定代表人:王昱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305G。
法定代表人:刘战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峰,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南段六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8000R。
法定代表人:杨付军,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4元(已缴纳),由原告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鸿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