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1173-1号
原告: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东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孙玉杰,经理。
被告:李洋,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告: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王昱杰,经理。
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洋、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1元,由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