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1173号
申请人: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东环路东侧。
被申请人:李洋,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申请人: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9层。
原告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洋、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价值1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洋、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南皮县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