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998号
原告:**市筑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故县。
被告: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永川市,现住河南省**市。
原告**市筑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昱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市筑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筑源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筑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03元(已减半),由原告**市筑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