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1080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冯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5月29日,***、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243.75元,由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善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昌磊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1080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冯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5月29日,***、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243.75元,由含山县江河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善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