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1123民初1801号
原告:遂昌县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道北溪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881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遂昌县财政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道东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002662024A。
法定代表人:张宗渭,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遂昌县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昌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原告遂昌县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遂昌县财政局支付工程款115839元,款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39元,由原告遂昌县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