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4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陵涂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陵村金桥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昭关戚运路。
诉讼代表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猛,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淮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金陵涂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出现了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金陵涂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