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涂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涂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4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陵涂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陵村金桥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昭关戚运路。 诉讼代表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猛,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淮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金陵涂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京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出现了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1012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金陵涂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