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311行初174号
原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2-1110。
法定代表人:赵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德明。
原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原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李莉娟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二一年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晁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