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11民初10513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6月5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盟、曹远卓,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85号1幢2-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6484378R。
法定代表人:赵现锋,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16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盟、曹远卓,被告***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安全网货款89762元及逾期利息48794元,共计138556元。(利息以89762元为基数2017年7月7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4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供货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向被告工地提供安全网。截至2017年7月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97162元。多次向被告催要,于2019年2月4日支付5000元,2021年8月27日以酒抵货款2400元,截至目前尚欠货款89762元。期间,原告不断催要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不应当承担责任,所欠原告货款基于职责的职务行为所产生,也不是为个人供货。
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利息所计算的利率过高,且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不应当计算。
庭审中,经过原被告质证、认证,可以确定如下事实:2014年至2015年10月,原告***通过被告***向指定工程项目工地提供型号不同的安全网,双方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供货货款未予全部支付。2017年经***、***对账确认,并由***出具2017年7月6日编号为8992509的《收据》,载明欠2015年9月以前***安全网货款97162元,会计处有***签字确认。之后,2019年2月4日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现锋向原告***转货款5000元,2021年8月27日公司用酒折抵货款2400元,尚欠***货款89762元。
本院认为,合法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通过项目负责人***从原告***处购买安全网的事实,二被告均不持异议,故买卖关系成立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货款请求,因被告***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接收的货物,所欠货款与个人无关。故原告主张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9762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请求被告***与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48794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7月7日起以89762元为基数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就逾期付款利息的承担达成口头协议,没有事实依据,鉴于欠货款时间比较长,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利息的诉求应适当予以支持,自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89762元以及利息(以897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元(已减半)、保全费1220元,共计2755元,由被告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洪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