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圆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8财保25号
申请人: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85号1幢2-1110。
法定代表人:赵现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6484378R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女,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坤,男,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圆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紫竹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395469187M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申请人河南五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圆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935607.3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圆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935607.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内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胜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