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82民初5196号
原告泰安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向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都,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涌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西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