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4749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慕东海,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办公楼**(平煤神马建工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7681199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东海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慕东海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慕东海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慕东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慕东海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